11月4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六部局发布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
据了解,《通知》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60号)规定,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约车经营者,发布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
《通知》明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包括:
1、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2、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数据库接入情况
4、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通知》要求,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主管部门受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申请后,应在2日内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知》指出,各省级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均反馈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对有反馈未通过审核意见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8日内,将认定结果或意见告知书提供给受理的出租汽车行*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通信、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网信主管部门。
对于企业注册地和服务器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或者证明材料情况较为复杂的,《通知》提出认定时间可以延长10日,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建设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一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的数据,方便网约车经营者与各城市监管平台的信息交换,并实现相关部门间和各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提高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