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农村宅基地流转不必搞身份限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农村土地流转被作为一个改革方向,得到了舆论的高度重视。对于这个改革目标,舆论给出了各种各样的解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为此于日前表示,国土资源部近期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策措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胡存智特别强调,宅基地转让意味着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是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性误解。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分配用于建房的土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不受法律保护。
胡存智的这个说明,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人为设定了一个身份限制,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向同一组织中的农民购买宅基地。这里说的本集体经济组织,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就是现在农村里的行*村。但是,这种将购买人缩小至同一村里人的规定,由于购买力量的不充分,其交易价格一定是扭曲的,因此也是不可能确实地起到让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财产权利作用的。
农民手中的宅基地可以流转交易后,自然就会形成一个可以用价格量化的交易价值。但是,如果这个市场的参与者被限定于只能是某种身份的人,那么,这个市场就无法展开有效的竞争,其价格也就很容易受到压抑。当农村宅基地被限制于只能在同一行*村的农民中进行交易时,一个现实的情况是,由于每户农民都有自己的宅基地,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对多占有另外的宅基地并无多大兴趣,因为对他们来说多余的宅基地已经没有实用价值,他们将更多地注重于投资价值,但在这个有限的市场里,其投资价值也不会高到哪里去,因此这样的交易市场是很难形成的。一个具有身份限制的市场,必然是伪市场,就像一些特供商品一样,由于购买者也有身份限制,其商品价格完全脱离市场规律。特供商品是利用权力让权贵享受低价特权,而农村宅基地交易则是利用权力剥夺农民的市场交易权利。
因此,要让农民宅基地的财产权利得到充分发挥,必须打开市场人为的禁锢,也就是说,应该允许城里人购买农民手中已经用不到的宅基地。现在,为数不少的农民通过外出务工或经商,事实上已经远离家乡,条件好的甚至全家都已通过购买商品房移居城市,农村宅基地对他们来说已无多大用处,处于撂荒状态,而在宅基地只能卖给同村农民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过低,他们宁愿将其闲置着而不愿出售,但一旦市场放开,当城里人介入这个市场后,宅基地的价值马上就可上升,这样一方面他们能够获得更高的土地财产收益,另一方面这块宅基地也真正体现了它的资源价值。
*策面上将宅基地买卖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不让过多的投资资本进入农村,从而造成部分农民在出售宅基地后失去基本的居住条件。但是,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应该相信农民在这方面有足够的理性。就像城市的房价再高,但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城市居民来说,他们不可能为了获得高价而出售住房,从而造成自己没有房子住,对于只有一套宅基地而在城市尚未置业的农民来说,他们也不可能轻易抛售宅基地。*策面上之所以限制农村宅基地市场放开,真正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地方*府的征地需求。一旦农村土地流转彻底放开,宅基地价格势必走高,这会给*府征收农民土地造成难度,而现在的情况是,*府可以以低价向农民征收土地,转手再以高价转让,这实际上是*府通过行*权力侵占了农民的利益。
刚刚闭幕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为中国描绘了城镇化发展的宏伟蓝图。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府当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农民的自由选择权同样是不可轻视的正面力量,而这种自由选择权即包括了他们对宅基地的自由买卖权。当城里人可以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以后,城乡融合就有了现实基础,在农民通过出售宅基地获得收益的同时,一部分已经年老退休的城市居民也会离开城市,回到老家农村购买宅基地自行建房居住,这对于缓解城市的住房紧张甚至拉低房价,都可以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