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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9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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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家公司卷入浙江保险行业垄断案


    发改委披露处罚决定书


除了对汽车行业全方位反垄断,官方此番披露“罚单”的另一个看点是首次全文公布了行*处罚责任书,此举直指外界对中国反垄断执法透明度的质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官方站的“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子站2日下午集中公布了和浙江保险行业垄断案相关的系列行*处罚决定书。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处罚决定书[2013]7号”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处罚决定书[2013]29号”共计23份。除了发给“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处罚决定书,其他22份处罚决定书均由保险公司领取。考虑到一些企业因为提供重要证据被免罚,此次卷入浙江保险行业垄断案的保险公司数量应多过22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处罚决定书的对象时违法当事人。浏览发现,这23份处罚决定书有着共同的格式,均分为“你单位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和“处罚决定”三个主要部分,并在随后补充“相关事项”提醒当事人将罚款如数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23份处罚责任书也清晰的勾勒出各涉案企业违法细节,以及亿元罚单分布的具体情况。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37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137万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6283万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62.83万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4.08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408万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76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276万元人民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6.7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670万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45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245万元。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3470万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34.7万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3825万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38.2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9.55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955万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300万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9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19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06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206万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37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237万元。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5.05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505万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43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243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4.04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404万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9.6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960万元。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87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287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0.29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1029万元。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照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0.7亿元人民币处以1%罚款,计207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29.08亿元处以1%罚款,并按照45%减轻处罚,计1599.4万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按2012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1.27亿元处以1%罚款,并按照90%减轻处罚,计112.7万元。除了22家保险公司,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也收到《行*处罚事先告知书》。国家发改委认为:1、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2011年后仍在执行新车、高档车的保险费率标准,而且无论上述价格垄断协议是否停止执行,都不能改变你单位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质。2、在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上,各公司作为独立经营者,具有衡量自身经营成本、确定采购价格的经济人“理性”,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你单位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设定不同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上限标准,削弱了各公司通过吸引优质代理人拓展市场的竞争,使市场份额相对固化,实际上是保护低效率企业,不仅无助于提高中小经营者竞争力,而且也减弱了全行业经营者提升服务、创新产品的动力,消费者不仅不能从中获益,反而因市场竞争受到削弱,而难以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你单位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业车险手续费的协议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适用”条件。鉴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案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策划者、召集者和主要推动者,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罚款5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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