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女子在锯树时,未能控制好树倒的方向,致使一人死亡,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秀在位于宁都县的老家的旧房子处拾捡拆下来的木头。期间,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江供电所的职工李某、龚某等人在附近抢修线路。谢某秀旧房子旁的晒谷坪北侧山下有棵杉树,其怕树倒塌会影响线路安全,于是想趁未通电之机,想将该杉树锯掉,遂持单手锯开始锯树。谢某秀注意到李某正在杉树西侧的电线杆上作业,于是从树的南侧和北侧锯树,欲让杉树向南或者向北倒地,结果被锯倒的杉树却倒向了西侧,压到已经挂设的电线上,因电线杆承受不了电线的拉力,电线杆被扯断,导致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李某连同电线杆一起摔在地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腹腔内多脏器损伤致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谢某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于年12月24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秀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谢某秀犯罪情节较轻,其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清廉赣州
综合:微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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