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8日,一名男子因为持刀抗拒城管执法,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行*拘留十日。
事件经过:
5月28日晚上7时许,宁都县城管局执医院门口路段时,发现陈某用电动三轮车装了一车西瓜在道路上叫卖,于是前去纠正违法行为,并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告知其应予接受处罚,陈某不但不配合执法,还持刀威胁城管队员,抗拒执法,执法人员在依法处置时,两名队员受伤,后陈某被制服扭送至派出所。
因阻碍执法,宁都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行*拘留十日。《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市容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市*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未按规定清扫、保洁的,处五十元罚款。”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广大市民是城市环境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城市环境的参与者,能够生活在一个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城市管理需要每一位市民的理解、配合与支持,需要每一位市民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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