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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5 16:38:00
(网络配图)宁都县一男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弃车逃离现场,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年1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驾驶赣B×××××号轿车行驶至宁都县白米树下路段时,碰撞到行人万某1及万某2、罗某夫妇,造成万某1当场死亡、万某2轻伤一级、罗某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谢某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晚23时许至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陂交警中队投案自首。


  本次交通事故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小平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鞋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万某1、万某2、罗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中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与受害人万某1家属于年4月29日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万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万元,万某1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万某2、罗某对被告人也予以谅解,亦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于年4月30日支付万某2、罗某医疗费等共计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综合:微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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