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都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聚众*博案,抓获涉*人员25名。
年1月15日,刑侦大队接群众举报:长胜镇老街有人聚众*博。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安排民警展开摸排。
经摸排发现,*场位于长胜镇老街一民房内。刑侦大队根据现场位置迅速制定出抓捕方案,并对抓捕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当晚19时许,刑侦大队调集30余名警力赶往长胜老街展开抓捕,将聚众*博的邓某鸿、许某生、陈某华、武某斌、*某等25人逮了个正着。
经查,为非法牟利,犯罪嫌疑人邓某鸿、许某生、陈某华等人自年12月起在长胜镇开设*场,邀集武某斌、*某等人以“*三公”形式聚众*博,抽斗盈利数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鸿、许某生、陈某华已被刑事拘留,武某斌、*某等参*人员均被行*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普法专栏
*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博*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聚众*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头”,*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博。
以*博为业:是指嗜*成性,一贯*博,以*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博”:
(一)组织3人以上*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博,*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博,参*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博罪:
*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场罪:
开设*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博提供场所、设定*博方式、提供*具、筹码、资金等组织*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条之规定,开设*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博违法犯罪行为。
图文来源:宁都生活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