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就一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梅江镇城北社区一居民小区进行公开审理,街道社区的*员干部及居民群众等余人观摩了庭审实况。
年5月2日中午,被告人胡某与朋友喝酒,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到其位于梅江镇高坑村的朋友家中休息。当日18时20分许,胡某从朋友家返回家中,驾驶摩托车途经梅江镇富垱村路口时,与左转弯由陈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经鉴定,胡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mg/ml。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的事实。
此次将审判法庭搬进社区,是宁都法院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又一举措。庭审中,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依法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后,法院干警为在场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和宣传物品,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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