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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7 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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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父老乡亲

当您和您的家人接到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或-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耐心接听,认真回答相关问题,您对检察工作的“非常满意”是我们进一步做好“检察服务”最大的动力。

建设幸福美丽宁都,离不开您的参与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全县人民的努力和大力支持下,宁都州人的幸福感将得到更高提升。

理事会=村民委员会?理事会可以向村民收受钱财?理事会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

理事会:是在*委*府领导和引导下,由群众自愿组织,分别以村(居)民小组(或自然村)、行*村(社区)、街道为基本单元,按照“民事民办、民事民治”原则组建。该组织机构应依法依规组建,并报县(区)民*局备案。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邓某甲等九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溯

经查明:被告人邓某甲等人成立某理事会。为维持该理事会正常运转,邓某甲、邓某乙等人商议决定,对外宣称“某某寨”(属于宁都县某村集体所有)山林归某家族管理,外姓人不得下葬在该山上,如要下葬须向该理事会缴纳钱财,否则予以阻止,且在“某某寨”山林出入口树牌、立告示。

年9月至年12月期间,在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组织领导下,某理事会向被害人武某某、潘某某、谢某某等人强行索要钱财共计四万余元。年6月经群众匿名举报,宁都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甲等九名被告人结伙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某理事会索要“墓地费”的行为,为何要坚决予以打击?小编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本案山林属集体所有,归村民共同使用,某理事会的少数人收取所谓的“墓地费”,无法律依据。

第二,用暴力、威胁手段,向死者家属强行索要钱财,不仅加重其经济负担,更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某理事会成立初衷是为扶助村中孤寡老人,调解村民纠纷,但在后续运行中因缺乏监管与自我约束,逐渐演变为被周边村民所惧怕的“理事会”,这是不被法治社会所容忍的。

最后,小编呼吁,为了给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好保障村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让村民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方面要加大对村民的普法宣传,强化村民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要畅通村民检举违法行为的通道,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从而更快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建议应加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加强对民间自治组织比如理事会的监督与管理,*府部门要适时加以引导,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扫黑除恶人人有责

欢迎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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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综合:微宁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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