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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一男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年1月1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宁都县梅江镇水某工业园蒙山乳业厂往梅江镇北门菜市场方向行使途径梅江大桥路段时,碰撞到路上行人邱某,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20时30分许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邱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到宁都县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决定对被告人胡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宁都法院
编辑:宁都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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