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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一工地上的工友,本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而在宁都县一工地上,两工友因小事发生口角,一工友邓某一气之下用砖将另一工友余某砸为轻伤。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与工友余某(本案被害人)在宁都县梅江镇京城国际工地上因管道安装方式一事发生口角。被告人邓某拿砖头准备垫水管时,余某以为邓某拿砖头砸他,余某就口头刺激邓某,邓某就用手中的砖砸了余某的头部一下,导致余某受伤,随后余某医院治疗,经宁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左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顶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余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其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伤人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持钝器击打他人身体,导致一人轻伤一级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邓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
▍内容来源:中国江西网
▍综合编辑:宁都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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