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
*品交易不沾手,同样涉嫌犯罪;贩卖*品罪不可恕,害人害己终获刑。检察官在此提醒:吸*严重损害身心健康,是绝望和死亡的代名词。珍爱生命,远离*品健康人生,绿色无*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
……
来源:兴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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