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无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青塘镇社岗村委会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在道路上同向行走的何某,造成何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驾车逃离现场。年6月18日,孙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行*拘留十五日。该事故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年7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注意路面动态不足,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和报警,并逃离现场,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事发当日正常行走在道路上,无与此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何某的伤情后经宁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宁都县公安局遂于年9月16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21日对孙某决定取保候审。
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且逃逸的犯罪事实,并与受害人何某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书,积极赔偿了何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审理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又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签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整编:宁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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