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府
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宁府发[]2号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一)宁都县城区禁售禁燃范围:东至昌厦公路(含昌厦公路东侧居民区),西、南、北至翠微峰大道。
(二)宁都县城区禁燃范围外的以下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等交通枢纽;
3.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易燃、易爆、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工厂、非煤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的地方。
二、禁售禁燃内容
全面禁止在任何时间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禁售禁燃管理
1.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2.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做好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劝导工作,杜绝燃放烟花爆竹。
3.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从严查处。
4.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从严查处。
5.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由县城管局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责令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拒不清理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由县融媒体中心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负面曝光;对不听劝阻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广大居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禁售禁燃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提供居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元奖励,对提供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0元奖励,对提供商家(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0元奖励。同时在禁燃区范围以外,要安全燃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改善空气质量作出应有贡献。
7.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对接举报后推诿扯皮、不采取措施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予以追责。
特此通告
宁都县人民*府
年2月10日
主办:中共宁都县委宣传部承办:宁都县融媒体中心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