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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和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然而,却有人不顾上述禁令,在疫情防控期间顶风作案。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年12月,犯罪嫌疑人黎某、龚某为出售野生动物牟利,携带锄头、镰刀等工具,由龚某驾驶摩托车带乘黎某,从小布镇到东韶乡连续多日进行非法狩猎,两人共非法捕获野生活竹鼠七只,捣毁竹鼠巢穴五个。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龚某捕获的竹鼠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龚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狩猎罪。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其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强调,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意见》还明确要求,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策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检察官说法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将面临牢狱之灾。猎捕或者食用野生动物,将带来潜在不确定的风险,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陋习。狩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必将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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