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宁都县人民*府原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华聪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府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法院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以虚列开支或收不入账的方式,套取、截留该局财务资金共计人民币.万元账外管理使用,其中王华聪个人从中侵吞44万元;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以及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材料采购、城建规划、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商人及下属等36人所送人民币共计.99万元。
▲旁听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华聪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华聪从轻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所退赃款.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华聪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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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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