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宁都县人民*府原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原局长王华聪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虽该案有近40起犯罪事实,并涉嫌两个罪名,但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奠定了扎实的基础,经过3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为此案做了充足的准备,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程序正义高效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华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实质上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指主要犯罪事实。
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同被害人和解、预交罚金等。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会增加一项: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通常扩大非监禁刑适用。
认罪认罚将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适用简化的审理程序,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也就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便可以结案。
起诉书指控贪污公款44万元年以来,被告人王华聪在宁都县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府副县长、宁都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将44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受贿.99万元收受李某现金人民币共计70万元
收受王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
收受官某现金人民币40万元
收受曾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
收受罗某现金人民币14万元
......
被告人王华聪利用其担任宁都县*府副县长分管城建工作以及担任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材料采购、城建规划、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商人及下属等36人所送人民币共计.99万元。
▲被告人
当庭宣判▲旁听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王华聪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华聪从轻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华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万元;所退赃款.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华聪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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