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9日,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贪污、受贿罪一案,由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并向赣县区法院移送起诉。
该案是赣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检察院于年3月15日交赣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华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商人及下属36人贿赂,涉嫌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起诉书同时指控被告人王华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套取公款用于私人开支,涉嫌贪污罪,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审核:温朝晖
供稿:赣县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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