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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9 17:46:00

宁都县人民法院

关于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案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债权人廖明生申请债务人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指定本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一、初步认定的企业基本情况1、登记情况: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系于年12月22日经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香生,住所地为江西省宁都县水东工业园,公司经营范围为变压器,电感器,电容器,电光源、电力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线路板组件、液晶显示器、液晶电视、数字机顶盒、电脑、车载DVD、LED照明制造、销售,手机设计,手机生产,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播放器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经营等。2、资产及负债情况:(详见本院案卷及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报公告)。二、申报条件1、编入全国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3、有一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具备在清查工作中摸清债务人完整的资产情况和真实的债务情况的能力,具备查清资产和债务严重不对称原因的能力;4、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与债权人及相关*府部门能良好沟通,所做工作需程序合法、透明、尽职,能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5、编入全国各级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联合申报。三、申报方式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5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资质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联合申报必须明确一家主要负责机构及各自的职责和分工;(4)初步报价方案。四、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时间:截止年1月15日下午5:30(暨接收报名材料截止时间)报名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室联系人:陈梦元,电话-,。五、评审时间年1月19日上午9时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监督-,监督人:廖瑜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一月七日

涉案金额近1.3亿宁都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日前,宁都县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8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

1、被告单位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元(50万),

2、被告人杨某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万),

3、被告人刘某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万),

4、被告人肖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万),

5、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生违法所得元(5千8百9十多万),并发还给造成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年3月起,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生决定以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承诺2%的月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由被告人刘某生、被告人肖某华等人负责经办对外融资业务。经口口相传,社会公众知道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融资的信息,遂借款给该公司。

经查,自年3月至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赣州市艾炜特电子公司共向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8万元,共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万元(含利转本),支付利息有.2万元,分配资产处置款.万元,造成尚在履约的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万元,另89名集资参与人已归还本息,未造成损失,其中,被告人刘某生经手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人,涉及借款金额.12万元,该部分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37万元;被告人肖某华介绍集资参与人8人,涉及借款金额万元,实际损失共计.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相引诱,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涉及集资参与人名)吸纳资金.8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向社会融资,被告人杨某生是决策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杨某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生、肖某华参与并具体负责融资事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生、刘某生、肖某华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利用被告人杨某生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被告人杨某生还将部分公司财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被告赣州市艾炜特电子有限公司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的所起作用和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数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宁都县人民法院,宁都前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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