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宁都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婚姻彩礼返还案件,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5天时间。
年5月,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2日,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卢某给付郑某彩礼款10万元。年9月15日,两人领取结婚证,今年1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月份,郑某发现卢某与前女友仍有电话联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郑某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居住,两人开始分居,卢某多次到郑某娘家想接郑某回家均被拒绝。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郑某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对双方先进行了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对返还彩礼款金额争执不下,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卢某与郑某离婚,郑某返还卢某彩礼款10万元。
判决生效后,郑某心有怨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返还义务。卢某遂于5月2日向宁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郑某履行义务。法院立案后,向郑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郑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在5月7日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提出质疑,表示不服法院的判决,并拒绝履行义务。经执行法官耐心劝说,言明利害关系,同时执行法官叫来郑某聘请的律师一起做工作,郑某终于被说服,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男方能够要回自己已经送出了的彩礼钱呢?
#彩礼#
律师分析
这几种情况可以退
Analysis
结婚彩礼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
彩礼能否要回,怎样才能要回彩礼,了解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在男方与女方就彩礼问题发生分歧时,正确处理好这一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法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总结起来即以下几条:
(一)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二)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三)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四)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五)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六)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七)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劝解
劝和不全分的婚姻
Right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结婚彩礼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
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结婚彩礼纠纷。
部分青年男女对婚姻考虑欠周全,遇到问题便意欲分道扬镳。
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着手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看看双方是否确实无法和好,双方的矛盾是否为根本矛盾。
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还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
如果男女双方出现和好愿望,还需同时注意做好双方父母的协调工作,防止双方家庭因情绪性对立而导致矛盾加深。
▍内容来源:中国江西网、网络
▍综合编辑:宁都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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