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长期靠低保收入维持生活,年9月17日,一场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失血性休克、左下肢开放性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立医院抢救,后遵照医医院治疗,截止年1月5日,共用去医疗费用.26元,护理费元。外地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仅垫付了8.7万元医疗费用,就不理不睬了,张某的医疗费用已花去家中全部积蓄,已无力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
张某因无力向法院起诉,遂于年1月7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调查核实
为了更好的了解具体情况,办案人员直接医院对其进行询问,且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肇事司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年1月11日,张某将该案起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
出庭支持起诉
年1月24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年1月27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作出()赣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07元。
来源:宁都检察院
整编:宁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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