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
被告人雷鹏,男,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晓晶,女,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路。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鹏、于晓晶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至9月,被告人雷鹏、于晓晶伙同陈某某、周某甲、杜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晓经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召集下组成犯罪集团,经事先商量,由杜某某负责招募、管理、控制卖淫女,被告人雷鹏、于晓晶等人则负责联系嫖客来嫖娼,从中赚取介绍费,该犯罪集团先后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极上酒店、最佳西方财富酒店内组织卖淫女马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等人开展卖淫活动进行牟利,至案发被告人雷鹏获利2万元,被告人于晓晶获利1.5万元。
被告人雷鹏、于晓晶于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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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记录及到案经过;
2.证人马某某、谢某某、张某某、周某乙、郝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雷鹏、于晓晶以及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雷鹏、于晓晶对同案犯陈某某、周某甲、杜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的辨认笔录以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
证人谢某某对被告人雷鹏、同案犯杜某某、罗某某、对证人潘某某以及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雷鹏、于晓晶、同案犯杜某某、对证人蔡某某以及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对被告人于晓晶、对证人徐某某以及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周某乙对证人周某丙以及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郝某某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被告人雷鹏手机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