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都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职责移交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年4月23日起施行)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52号)要求,我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第号令修改)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自年5月1日起,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含复审和复验)业务。
三、职责移交期间,若有疑问,可前往大队受理窗口或拨打-咨询。
特此公告。
宁都县消防救援大队
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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